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51456-6。
住所地:罗某县凤山镇土门坳村。
负责人林孝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志明,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罗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诉被告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俊
书记员:童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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