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
叶志明(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泉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志明,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廖小刚
审判员:郑高潮
审判员:瞿学知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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