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发展大道东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181015358X。法定代表人:金申方,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三峡百宝寨国家公园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发展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52327824Y。法定代表人:谢莉萍。
原告湖北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三峡百宝寨国家公园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2018年10月11日,原告湖北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青春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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