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赵宝元(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孙双印(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
法定代表人袁天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宝元,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孙双印,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导致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应予退还。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导致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应予退还。
审判长:朱志晶
审判员:赵楠
审判员:刘放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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