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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汉江精制棉有限公司诉马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金汉江精制棉有限公司
张彦良(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申请人:湖北金汉江精制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金汉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家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良,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某某,无业。
申请人湖北金汉江精制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汉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钟劳人裁(2015)03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金汉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彦良,被申请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金汉江公司申请撤销钟劳人裁(2015)03号裁决的理由在于金汉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再次鉴定的申请,而钟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有鉴定结论前,径直依据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荆劳残鉴(2014)596号鉴定结论作出裁决存在错误,但从上文证据分析可知,金汉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金汉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再次鉴定的申请,在此前提下,钟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信荆劳残鉴(2014)596号鉴定结论,并不违法法定程序,况且,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与该鉴定结论一致,钟劳人裁(2015)03号裁决按照马某某十级伤残的标准裁决金汉江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对金汉江公司的实体权利未造成任何影响。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可予撤销劳动争议终局仲裁的六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该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上述可予撤销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裁决确有上述可予撤销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可见,仲裁裁决应否予以撤销,关键在于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可以撤销的情形,而经审核,本案不存在上述可诉撤销的情形,故对金汉江公司撤销钟劳人裁(2015)03号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金汉江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北金汉江精制棉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湖北金汉江精制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金汉江公司申请撤销钟劳人裁(2015)03号裁决的理由在于金汉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再次鉴定的申请,而钟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有鉴定结论前,径直依据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荆劳残鉴(2014)596号鉴定结论作出裁决存在错误,但从上文证据分析可知,金汉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金汉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再次鉴定的申请,在此前提下,钟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信荆劳残鉴(2014)596号鉴定结论,并不违法法定程序,况且,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与该鉴定结论一致,钟劳人裁(2015)03号裁决按照马某某十级伤残的标准裁决金汉江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对金汉江公司的实体权利未造成任何影响。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可予撤销劳动争议终局仲裁的六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该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上述可予撤销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裁决确有上述可予撤销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可见,仲裁裁决应否予以撤销,关键在于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可以撤销的情形,而经审核,本案不存在上述可诉撤销的情形,故对金汉江公司撤销钟劳人裁(2015)03号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金汉江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北金汉江精制棉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湖北金汉江精制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苏华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李丹

书记员: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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