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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某科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常德市顺祥彩印包装厂与常德市顺祥彩印包装厂、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金某科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金晓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浩(特别授权),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文武(特别授权),湖北金某科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常德市顺祥彩印包装厂,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新安村五组。
投资人唐某某。
被告唐某某,常德市顺祥彩印包装厂投资人。
被告谢承芝,自由职业。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屈卓(特别授权),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卞四平(特别授权),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某科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德市顺祥彩印包装厂、唐某某、谢承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湖北金某科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德市顺祥彩印包装厂、唐某某、谢承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某科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某科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20元,减半收取105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向贤波承担。

审判员  韩国锋

书记员:刘智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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