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季五国
熊葵花
之一
原告: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孝昌县古城大道名门国际酒店3楼。
法定代表人:刘贵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季五国,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熊葵花,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址同上。
原告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季五国、熊葵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
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6772元,减半收取计3386元由原告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6772元,减半收取计3386元由原告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建新
书记员:欧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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