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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少华、夏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吴少华
夏淑华
吴俊

申请人: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孝昌县古城大道名门国际酒店3楼。
法定代表人:刘贵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吴少华,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申请人:夏淑华,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吴俊,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申请人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昌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少华、夏淑华、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金大昌公司于2016年12月2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少华、夏淑华、吴俊银行存款75322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大昌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少华、夏淑华、吴俊账户中存款75322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吴少华、夏淑华、吴俊同等价值房屋。
期限为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9日。
案件申请费4786元,由申请人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大昌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少华、夏淑华、吴俊账户中存款75322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吴少华、夏淑华、吴俊同等价值房屋。
期限为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9日。
案件申请费4786元,由申请人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建新

书记员:欧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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