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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少华、夏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古城大道名门国际酒店3楼。
法定代表人:刘贵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吴少华,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夏淑华,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址同上。
被告:吴俊,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原告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少华、夏淑华、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0590元,减半收取计5295元由原告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姚建新
审判员 柳翠红
审判员 鲁学安

书记员: 欧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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