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金叶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花湖大道3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6840177-5。
法定代表人叶贤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旭红、王云果(实习),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黄某港区宜黄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759358-9。
法定代表人林千里,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湖北金叶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某兴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湖北金叶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其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北金叶典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邵光东
书记员:江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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