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金某首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永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家国,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东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胜中。
上诉人湖北金某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某首饰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金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金某农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知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金某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金某首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徐翠
代理审判员 童海超
代理审判员 秦小双
书记员: 毛向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