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金五环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经济开发区沿河滨河大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进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声,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英山县巨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北路(茶叶广场*栋)。
法定代表人:唐晟文,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MA488KKP1F。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湖北厚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兴县,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金五环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山县巨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湖北金五环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五环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英山县巨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五环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根据本案实际标的196800元计算为4236元,减半收取2118元,由原告湖北金五环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艳娟
审判员 杜立钧
人民陪审员 马志猛
书记员: 吴新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