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鄂州鲁某(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9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06921389I
法定代表人:段传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璐,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竹溪亚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579868828W
法定代表人:林鹏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朝伟,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鄂州鲁某(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竹溪亚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鄂州鲁某(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鄂州鲁某(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原告湖北鄂州鲁某(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明安辉 审 判 员 贺荣明 人民陪审员 胡显安
书记员: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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