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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豪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豪威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宜登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鄂州豪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童柳琼(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湖北豪威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刘虹(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宜登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
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鄂州豪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经济开发区旭光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豪威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经济开发区旭光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施纯略,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童柳琼,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虹,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宜登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田州路159号5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家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鄂州豪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豪威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登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鄂州豪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豪威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鄂州豪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豪威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0.00元减半收取2,700.00元,财产保全费1,550.00元,合计4,250.00元,由原告湖北鄂州豪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豪威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鄂州豪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豪威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0.00元减半收取2,700.00元,财产保全费1,550.00元,合计4,250.00元,由原告湖北鄂州豪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豪威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婷
审判员:周小娟
审判员:章政军

书记员:周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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