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鄂州葛店镇316国道南侧东岭段。
法定代表人:严祥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洪湖市人,地址:湖北省洪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德秋
书记员: 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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