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葛店镇316国道南侧东岭段。法定代表人:严祥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蕲春县人,住湖北省蕲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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