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镇316国道南侧东岭段。
法定代表人:严祥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
原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孔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2855元,由原告湖北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早云
书记员: 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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