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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祥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程友登、张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鄂州祥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岱庙市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彭才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涛,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程友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鄂州祥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友登、张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鄂州祥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鄂州祥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鄂州祥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湖北鄂州祥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熊莉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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