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尔多斯商贸有限公司
沈震东(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沈家宇
原告湖北鄂尔多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052037366h。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震东,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家宇(曾用名:沈盼)。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鄂尔多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家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鄂尔多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鄂尔多斯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鄂尔多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鄂尔多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鄂尔多斯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鄂尔多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鄂尔多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又林
审判员:傅靖宏
审判员:杜惠英
书记员: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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