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都市前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诉京山万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都市前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
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京山万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胡艳波

原告湖北都市前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城畈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06066009-4。
负责人李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京山万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交通路太星小区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波,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艳波。
原告湖北都市前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都市前沿京山分公司)与被告京山万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讯广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殷积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7日、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市前沿京山分公司的负责人李黎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启波、被告万讯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波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艳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份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双方签订的京山车友公司LED显示屏广告(车务通)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已解除;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交纳的车务通服务费46800元。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合同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本案原告只是于2013年8月向被告口头提出过要求解除合同的意向,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发出过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也未就解除合同达成协议,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没有解除,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予以采纳;其二,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5月19日签订的二份协议的约定,被告未在2013年7月24日前与京山车友公司续签车务通广告使用权合同,则视为违约。现被告于2013年9月1日才与京山车友公司续签车务通广告使用权合同,其虽然辩称是在原告不断提出要求前提下,被告经过一个多月与京山车友公司协商才续签合同,但原告予以否认,现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迟延与京山车友公司续签合同是经过原告的同意,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返还原告交纳的车务通服务费46800元,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解除不影响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诉称被告拒不将广告发布的软件移交给原告,致使原告不能发布广告的意见,经查,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负责人曾教原告的负责人在电脑上进行操作学习用软件发布广告,原告负责人在学习使用软件发布广告时当然要知晓软件的账号和密码,此外,原告负责人亦明确表示待被告与京山车友公司续签合同后再到京山移动公司去学习,并非被告拒不将广告发布的软件移交原告导致其不能发布广告,故被告在广告软件移交方面不存在违约,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京山万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返还原告湖北都市前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车务通服务费4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京山万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份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双方签订的京山车友公司LED显示屏广告(车务通)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已解除;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交纳的车务通服务费46800元。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合同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本案原告只是于2013年8月向被告口头提出过要求解除合同的意向,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发出过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也未就解除合同达成协议,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没有解除,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予以采纳;其二,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5月19日签订的二份协议的约定,被告未在2013年7月24日前与京山车友公司续签车务通广告使用权合同,则视为违约。现被告于2013年9月1日才与京山车友公司续签车务通广告使用权合同,其虽然辩称是在原告不断提出要求前提下,被告经过一个多月与京山车友公司协商才续签合同,但原告予以否认,现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迟延与京山车友公司续签合同是经过原告的同意,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返还原告交纳的车务通服务费46800元,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解除不影响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诉称被告拒不将广告发布的软件移交给原告,致使原告不能发布广告的意见,经查,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负责人曾教原告的负责人在电脑上进行操作学习用软件发布广告,原告负责人在学习使用软件发布广告时当然要知晓软件的账号和密码,此外,原告负责人亦明确表示待被告与京山车友公司续签合同后再到京山移动公司去学习,并非被告拒不将广告发布的软件移交原告导致其不能发布广告,故被告在广告软件移交方面不存在违约,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京山万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返还原告湖北都市前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车务通服务费4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京山万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殷积长

书记员:朱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