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道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东山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支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兴中,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申请人:武汉升达旺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C地块(V座)7层1室。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道博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魏某某、武汉升达旺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道博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魏某某、武汉升达旺家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道博木业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xxxx0050)。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道博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魏某某、武汉升达旺家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道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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