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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通某运业有限公司与宋某、万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通某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擂鼓墩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发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琼剑,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出庭、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申请人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冯贤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通某运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宋某、万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万某名下的京Q×××××号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6万元。申请人湖北通某运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通某运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万某名下的京Q×××××号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6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巍

书记员:李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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