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远野风食品有限公司,住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城北农产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22055011N。
法定代表人万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楚峰,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彦博,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荆门市金海隆商贸有限公司,住荆门市老莱子路商业城新华书店7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7036097XW。
法定代表人高琴,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远野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金海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远野风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远野风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湖北远野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杨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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