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刘某
杨某
张书杰(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喻平(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上述二
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喻平,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张书杰,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45号。
法定代表人付正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平,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刘松与被上诉人杨碧波、原审被告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1)仙民二初字第70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刘松以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1年9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刘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而且其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刘松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刘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而且其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刘松撤回上诉。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张志杰
审判员:印坤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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