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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与谭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新河镇老街。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双祥,汉川市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谭某,女,汉族。系谭琨姐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龙,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列原告湖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双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因不服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现提起诉讼,1.请求撤销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衡市劳人仲委(2016)第187号裁决书;2.改判被告之弟(××)谭琨与原告湖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2005年6月16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10日谭琨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谭琨为业务员岗位,试用期为六个月。工资构成为底薪加提成,其中底薪固定为1200元/月,由原告直接发放,提成要根据客户的反馈信息及业绩情况由当地的经销商代发。该劳务合同还约定劳务报酬包含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福利待遇,并由谭琨自行向相关社保机构缴纳。2015年6月6日17时25分,谭琨因交通事故死亡。2015年7月4日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衡公交认字(2015)第00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琨无责任。后被告与原告发生劳动争议,被告方申请仲裁,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衡市劳人仲委(2016)第187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与谭琨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谭琨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明,谭琨,男,身份证号码:,生前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雁城路85号,于2015年6月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与谭琨属亲姐弟关系,且被告为谭琨唯一直系亲属。

本院认为,原告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原告与谭琨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谭琨接受原告的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谭琨提供的劳动是原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双方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是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湖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原告湖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与谭琨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志华 审判员  朱文涛 审判员  龚卫东

书记员:刘信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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