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赵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繁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宁,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绿生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克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丽荣,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赵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绿生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赵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赵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诉讼保全费4920元,合计11220元,由原告湖北赵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静 审 判 员 樊孝成 人民陪审员 李良栋
书记员:郑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