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赫某投资开发有限司
孙豪(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徐某平
许少华(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赫某投资开发有限司。
法定代表人凌逢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豪,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平。
委托代理人许少华,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湖北赫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徐某平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493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的财产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本院对湖北赫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三一八国道北侧(土地使用证号为仙国用(2011)第2750号,使用权人为湖北立泰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面积为13335.87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继续查封。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徐某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湖北赫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三一八国道北侧(土地使用证号为仙国用(2011)第2750号,使用权人为湖北立泰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面积为13335.87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徐某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湖北赫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三一八国道北侧(土地使用证号为仙国用(2011)第2750号,使用权人为湖北立泰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面积为13335.87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审判长:魏天红
审判员:任婕
审判员:刘汝梁
书记员:谢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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