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赤壁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吴海波
叶某某
徐太平
原告湖北赤壁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江村镇银行)。
法定代表人陈洪清,长江村镇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海波。
被告叶某某。
被告徐太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江村镇银行与被告吴海波、叶某某、徐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江村镇银行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村镇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5)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村镇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实收50元,由原告长江村镇银行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村镇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5)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村镇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实收50元,由原告长江村镇银行负担。
审判长:王新亚
书记员:彭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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