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赤壁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江村镇银行)。
法定代表人陈洪清,长江村镇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龚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江村镇银行与被告刘某某、龚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江村镇银行不能提供应由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属被告不明确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江村镇银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江村镇银行负担。
审判长 王新亚
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
人民陪审员 徐梦
书记员: 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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