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赤壁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物业公司),住所地:赤壁市瑞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50042292A。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荣某物业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玲,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赤壁市,
原告荣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荣某物业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赤壁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赤壁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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