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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赤壁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赤壁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物业公司),住所地:赤壁市瑞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50042292A。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荣某物业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玲,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赤壁市,

原告荣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荣某物业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赤壁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赤壁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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