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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壁市福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赤壁福华公司)、方某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赤壁农商银行),地址赤壁市河北大道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郑永和,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建国,男,汉族,系该银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福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赤壁福华公司),地址:赤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开。
被告:方某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赤壁市,
被告:方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王雅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赤壁市,
被告:赤壁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下称赤壁诚信公司),地址:赤壁市河北大道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67408984T。
法定代表人:李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壁市福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方某开、方玲、王雅云、赤壁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壁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黄建国、龚丽娟,被告赤壁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赤壁市福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方某开、方玲、王雅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赤壁福华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与原告赤壁农商银行分别签订了编号为CBYYB20150122001、CBYYB20150122002的200万元、7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7.8‰,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分期还本,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当日赤壁福华公司对900万元的贷款与赤壁农商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两份,第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赤壁福华公司以赤壁市经济开发区××道使用权面积为26165.15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为赤壁市国用(2012)第1717号)为20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第二份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赤壁福华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壁市经济开发区××道的房屋(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1672.5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赤2005A字第1013@、1014@、1015@号)为70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日,被告方某开、方玲、王雅云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承诺对该900万元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2月7日赤壁福华公司与赤壁农商银行分别签订了编号为CBYYB20151207001、CBYYB20151207002的200万元、3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28%,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当日赤壁诚信公司与赤壁农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由赤壁诚信公司对该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6年1月5日,被告方某开、方玲、王雅云对该5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之日次日起两年。截止2017年9月20日,被告赤壁福华公司对2015年1月22日贷款900万元的本金还了200万元(借款金额分别为700万元及200万元的借款分别偿还本金100万元),利息还到2016年12月20日,还欠本金700万元、利息498680元、罚息132678元,本息合计7631358元。2015年12月7日贷款500万元的本金还了38616.86元,利息还到2016年12月20日,还欠本金4961383.14元、利息312661元、罚息93798元,本息合计5367842.14元,为此引起纠纷,原告诉来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农商银行与赤壁福华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赤壁农商银行与赤壁诚信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以及方某开、方玲、王雅云与赤壁农商银行签订的《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均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被告赤壁福华公司作为借款人,分数次向原告赤壁农商银行借款共计1400万元,但是被告赤壁福华公司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对于原告赤壁农商银行要求被告赤壁福华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方某开、方玲、王雅云由于承诺对上述140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借款人赤壁福华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因此被告方某开、方玲、王雅云应当按照约定对上述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赤壁福华公司以赤壁市经济开发区××道使用权面积为26165.15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为赤壁市国用(2012)第1717号)为2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原告赤壁农商银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200万元借款未偿还的本息部分。赤壁福华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133号的房屋(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1672.5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赤2005A字第1013@、1014@、1015@号)为70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赤壁农商银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700万元借款未偿还的本息部分。被告赤壁诚信公司对赤壁福华公司与赤壁农商银行分别签订的编号为CBYYB20151207001、CBYYB201512070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200万元、300万元共计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满两年。而这500万元的借款并没有其他的担保,赤壁福华公司提供的厂房及土地的抵押担保针对的是2015年1月22日900万的借款而非这500万的借款,因此,被告赤壁诚信公司应当对其所担保的500万元未偿还的借款本息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壁市福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欠的借款本金11961383.14元,并偿还截止2017年9月2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1037817元,本息合计12999200.14元。同时被告赤壁市福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从2017年9月21日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方某开、方玲、王雅云对第一项判决中的被告赤壁市福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赤壁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对于被告赤壁市福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借两笔金额共计500万元中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中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4961383.14元,尚未偿还的利息(含罚息)截止2017年9月20日止为406459元,并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从2017年9月21日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赤壁市福华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赤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使用权面积为26165.15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为赤壁市国用(2012)第171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15年1月22日出借给被告赤壁市福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借款中尚未偿还的本息部分。
五、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赤壁市福华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赤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133号的房屋(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1672.5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赤2005A字第1013@、1014@、101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15年1月22日出借给被告赤壁市福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700万元借款中尚未偿还的本息部分。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95元,减半收取计49897.5元,由被告赤壁市福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210.5元,被告赤壁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246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伟

书记员:冷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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