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赤壁农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3317242143。
法定代表人:郑永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但昭乾,系该公司清收保全部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湖北嫦娥实景演出有限公司(下称:嫦娥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080933686Y。
法定代表人:胡家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华,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小丽,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香泉映月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070780030Y。
法定代表人胡家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桂香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桂香农业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05002547-6。
法定代表人胡家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赤壁农商行与被告嫦娥公司、香泉映月公司、桂香农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赤壁农商行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农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赤壁农商行负担。
审判长 王韵
审判员 王洁
审判员 江发清
书记员: 黄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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