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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嫦娥实景演出有限公司、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桂某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赤壁农商行)。
法定代表人:郑永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但昭乾,系该公司清收保全部职工(。
被告:湖北嫦娥实景演出有限公司(下称:嫦娥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家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华,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小丽,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香泉映月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家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桂某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桂某农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家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赤壁农商行与被告嫦娥公司、香泉映月公司、桂某农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赤壁农商行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农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赤壁农商行负担。

审判长 王 韵 审判员 王 洁 审判员 江发清

书记员:黄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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