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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熊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048206-9。
法定代表人白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云,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红梅,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代理人刘军伟,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熊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扬洲 审判员  胡美琴 审判员  郑 蕾

书记员: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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