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谦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夷陵大道282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46082K。
法定代表人杨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福雨,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瑞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开发区,
原告湖北谦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瑞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谦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谦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谦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峰
书记员: 盛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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