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谦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夷陵大道282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46082K。法定代表人:杨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雨,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喆,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系该公司物业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崔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陈宏贤,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杜洲,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谦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湖北谦华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谦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谦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张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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