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谦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282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杨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雨,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康某大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东山开发区城东大道深圳路。法定代表人:但一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谦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康某大厦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谦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谦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谦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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