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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与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易彬(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吴某某

原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16号金爵公馆18楼。
负责人严昌玉,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易彬,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旺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吴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8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9元,减半收取3975,由原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9元,减半收取3975,由原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审判员:易礼平
审判员:徐振安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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