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16号金爵公馆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420180562P。负责人:严昌玉,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水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飞,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亿坤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B1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4460119L。法定代表人:李传翠,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宜昌市亿坤物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各项财产280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昌市亿坤物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张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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