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西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田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
韩艳(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
起诉人湖北西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工业园区椒园生态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740872-2。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艳,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3月15日,本院收到湖北西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诉与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
湖北西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起诉人未签订书面的贷款合同,被起诉人以贷款公司的名义两次向起诉人提供贷款共计1500万元,起诉人已共计偿还借款1705000元。
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在不具备贷款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违法,且不签订书面贷款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确认其与被起诉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无效,判令被起诉人退还起诉人已支付的1705000元,并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判长:林宏宇
审判员:苏学斌
审判员:潘国柱
书记员:颜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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