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襄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十七号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良俊、杜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18层1-1806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某某,男,住武汉市武昌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襄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襄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襄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襄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470元,由原告湖北襄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小松
书记员: 肖玉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