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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复议申请人:湖北襄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16459328W,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A单元19层8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苹。
委托代理人:张登,系公司员工。
被复议申请人:河北胜丰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7840988930,住所地:隆尧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建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湖北襄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复议申请人河北胜丰肥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冀0525财保6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湖北襄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湖北襄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复议称,复议申请人湖北襄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复议申请人河北胜丰肥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商务纠纷,单方面没有任何理由冻结本公司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电汇凭证、采购入库单予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并且提供了保险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湖北襄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英周

书记员: 贾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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