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裕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裕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80945434X。法定代表人:黄发银,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广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钟祥经济开发区新美香大道,注册号4208002130294。法定代表人:鲁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公司之间有多年的业务往来,2015年5月5日,原、被告进行了对账,并出具了对账单。截止至2015年5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5000元。2015年7月26日,双方再次对对账函进行了确认。但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广源食品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裕丰生物科技公司系经营淀粉糖、其他糖蜜、食品馅料及饲料的研发、生产、销售的公司,其与被告广源食品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麦芽糖浆,单价为3300元/T,交货方式为需方提前一天通知供货方,后由需方自提。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任何问题需在一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结算方式为需方在货物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支付该批次货物的全部货款。2015年5月6日,经原、被告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5000元。2015年7月26日,双方再次对上述欠款进行了确认,但至今被告尚未支付所欠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2015年6月30日,原湖北广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北广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并经本院核实、确认的原、被告企业信息、对账单、对账函予以证实。
原告湖北裕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生物科技公司)诉被告湖北广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裕丰生物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源食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广源食品公司与原告裕丰生物科技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对买卖标的、种类、单价、供货方式、结算方式均做了明确的约定,故被告广源食品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足额支付原告相应的货款,现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5000元,故被告应当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但其拒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给付原告货款的违约责任,即被告广源食品公司应给付原告下欠货款65000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广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湖北裕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湖北广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