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曹俊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峰、张博亮,均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被告:陈某某。被告:张银花。被告:郑霞新。被告: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方山乡占爱宇村(有色俱乐部斜对面)。法定代表人:郑霞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张银花、郑霞新、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张银花、郑霞新、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一辆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鄂B×××××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一辆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鄂B×××××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张银花、郑霞新、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俊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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