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曹俊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峰、张博亮,均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祝某某。
被申请人:余妖容。
被申请人:黄石市振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大道314-50号。
法定代表人:祝梦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祝梦琳。
原告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祝某某、余妖容、黄石市振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祝梦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祝某某、余妖容、黄石市振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祝梦琳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存单(存单号码:000070855345;户名: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82×××31;金额:10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祝某某、余妖容、黄石市振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祝梦琳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俊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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