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段海峰(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张博亮(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梁某
黄念念
梁永隆
湖北建业包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曹俊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峰、张博亮,均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黄念念。
被申请人:梁永隆。
被申请人:湖北建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晓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黄念念、梁永隆、湖北建业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某、黄念念、梁永隆、湖北建业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存单(存单号码:000070855344;户名: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82×××81;金额:10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某、黄念念、梁永隆、湖北建业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某、黄念念、梁永隆、湖北建业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审判长:余俊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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