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曹俊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峰、张博亮,均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大冶市桃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大冶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许西林。
被申请人:曹玉英。
被申请人:段灿。
被申请人:大冶市翔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曹玉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段祥胜。
原告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市桃李贸易有限公司、黄某某、许西林、曹玉英、段灿、大冶市翔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段祥胜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冶市桃李贸易有限公司、黄某某、许西林、曹玉英、段灿、大冶市翔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段祥胜采取冻结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人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坐落于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界路××号金贸大厦××栋××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冶市桃李贸易有限公司、黄某某、许西林、曹玉英、段灿、大冶市翔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段祥胜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俊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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