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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融某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融某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振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62725548B
法定代表人王玲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少英,系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凯,系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男,19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融某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给被告徐某。
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均无法送达被告徐某,且原告湖北融某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其次被告徐某在不能到庭的情形下,无法查清本案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融某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志勇 审 判 员 : 张 琳 人民陪审员 :周玉龙

书记员::毛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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