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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张某、董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何贵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丁永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
张某
董某某
天门市蒋湖龙升棉麻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远忠
委托代理人:何贵林、丁永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张某
被告董某某
被告天门市蒋湖龙升棉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超
原告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张某、董某某、天门市蒋湖龙升棉麻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原告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天门市蒋湖龙升棉麻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天门市蒋湖龙升棉麻有限公司天门市房权证蒋湖字第00035810、00035811、00035812、00035813、00035814、00036321、00036322、00036330、00036333、00036335、00036336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天门市蒋湖龙升棉麻有限公司天门市房权证蒋湖字第00035810、00035811、00035812、00035813、00035814、00036321、00036322、00036330、00036333、00036335、00036336号房产。

审判长:王淑青
审判员:杨文
审判员:王利敏

书记员:张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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