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薄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白传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虎,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和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平。
原告湖北薄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薄利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薄利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薄利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原告湖北薄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振虎
书记员:张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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